很多企业却都在为应收账款头疼,本来就有限的现金流,却被大量的应收账款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严重的甚至直接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造成企业生产困局。
同时,经济下行的整体压力下,每个企业都面临着因无法及时回收账款,而导致企业破产的风险,众而引发一系列的蝴蝶效应。
因此,及时有效回收企业的应收账款,特别是企业坏账,成为关系着每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本期,小金主要从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为核心的非常规执行救济路径的角度,讲解处置企业坏账的法律技巧,希望可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回收应收账款困难的难题。
常规的强制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后,法院一般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证券账户等进行全面冻结查封,同时还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拉入黑名单,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债务。
但上述常规执行措施对部分老赖而言,特别是对恶意注册空壳公司,利用公司股东资本认缴制度,进行债务逃避的老赖,却达不到预期的执行效果。
而目前绝大部分企业坏账都面临着对方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股东亦未进行实缴出资的情形,因此现阶段企业坏账与日俱增。
那么,针对作为被执行人的空壳公司,如何能有效快速执行到位呢?
小金说法
所谓非常规的执行救济路径是指在常规执行措施无法有效达到执行目的的情形下,通过对被执行人企业的全面调查,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起执行异议,或另案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之诉、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路径,适用情形主要是根据企业股东的出资认缴情况进行确认,具体本文介绍如下几种路径,以供参考:
一、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已届满,但未实际出资的情形
股东认缴出资制度下,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但当出资期限届满时,则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
而是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如股东逾期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则债权人可以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出资已届满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或者另案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要求股东在未实际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已届满,但未实际出资,董监高未履行催缴义务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董高监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勤勉义务要求董监高在其管理、监督的职责范围内保障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而股东逾期出资,则明显损害了公司的权益,因此董高监对未及时出资的股东,负有催缴出资的义务。
在董高监未履行催缴义务时,董高监的行为亦明显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债权人在逾期出资的股东不具备财产可供执行时,还可以一并起诉被执行人公司的董监高,对董监高名下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以提高执行的成功率。
三、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未届满,但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在股东认缴出资的制度下,加速股东出资到期须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现行法律仅规定在破产情形下,须加速股东出资到期。
但《九民纪要》明确了即使不申请破产的,只要具备破产原因,也可以加速股东出资到期的情形。因此,需要着重关注的是什么情形下是“具备破产原因”。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如具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认定具备破产原因。
因此,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等显示资不抵债,认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被执行人已不存在实际的生产经营办公室、没有相应的工作人员等,认定被执行人已不具备生产经营的能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从而认定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故加速股东出资到期,进而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增加执行的成功率。
当然,《九民纪要》仅是供各地方法院参考,而无法被直接援引,因此各地法院对本节加速股东到期的理解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和适用。
四、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未届满,但在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的情形
股东出资的期限是认缴制的核心,如果在债务产生后,股东会通过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方式,扩大股东的期限利益,显然存在股东迟延出资,逃避公司债务的情形。
这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因此,在债务产生时,股东就应按既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事后延长出资期限的,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可要求股东加速到期,以实现债权。
当然,除了本文介绍的关于股东加速到期的执行救济路径外,还存在追究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以及在股东未能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文件导致无法破产清算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等情形,这些措施都将成为破解僵尸公司被执行人难题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