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毕某系远房亲戚,毕某生前于2020年1月24日向王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为1分,使用期限为1年,并向王某出具了借条。 2021年毕某因病去世。王某持借条向毕某妻儿索要欠款,毕某妻子、儿子均称不知道该借款,不予偿还。王某于2024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毕某妻子、儿子偿还该笔借款。 “我丈夫在世时没有告诉我借钱的事,我不知道,我不应该还款。”法庭上,毕某妻子辩称,其对借款之事不知情,且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偿还。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毕某死亡后,其妻儿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毕某向王某借款后死亡,该欠款并不当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经调查,毕某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去世后理赔款15000元由毕某妻子和儿子领取并用于开支。其妻儿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毕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若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债务人生前有财产,该财产被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则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因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亦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若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则该继承人不承担偿还责任,应由其他遗产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 2、如果该债务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继承遗产的继承人行使追偿权; 3、如果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配偶偿还。若该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不需偿还;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要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及负债的用途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所需,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配偶偿还;还应审查债务人所负债务的目的和债务本身具有合法性,如果所负债务为赌债等非法债务,则不受法律保护,配偶不需承担偿还责任。 4、如果债务人没有遗产,债务也没有保证人提供担保,亦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承担义务的人,则债权债务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