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讨债公司介绍三论法院执行土地转移交税(费)案: 国家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尤为紧要
长沙刘先生的遭遇,说白了就是:善良的债权人讨债有门,门却不能打开。无良的债务人,坐拥财富,名下却无资产,逍遥自在,坐看风浪起……
一位资深律师说过,处置不动产时,涉及到政府税收,而实际情形千差万别,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这里肯定存在漏洞。
另一位法律工作者,为此专门作了探讨。他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司法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等方式处置不动产时,因不动产转让交易导致的行政税收债权与执行民事债权发生了诉求利益的冲突,二者之间必然面临权益的博弈或实现困难的阻碍,且不动产处置涉及的税费金额较大,鉴于我国目前对于司法拍卖涉税承担问题的专门规定尚未出台,实践中各法院参照民商事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的矛盾问题凸显在历来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不仅是不动产司法拍卖中关注度很高的热点问题,也是实践中困扰法院执行的难点问题。
他说,“先税后证”导致纳税是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的必经环节,无法被忽略和跳过,也是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的前置程序。“先税后证”制度通过约束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这一核心环节,在实践中发挥了较强的制度约束力,有效遏制了不动产领域的税收流失。但是,对于不动产司法拍卖而言,正是由于这一制度的限制,导致买受人可能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因为在实际执行中,被执行人往往不会配合缴清自己一方的应纳税款,所以即使买受人缴清了自己的应纳税款,在被执行人未缴清税款之前,买受人也无法取得完税证明,办理不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这一制度涉及税收公法债权与民事私法债权在各自实现的过程中产生交锋和冲突。
他认为,从司法拍卖的目的来说,其初衷系保障已决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其实现程序上又不可避免的引起不动产登记、先税后证等相关制度的冲突竞合,同时又牵扯了买受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权益。鉴于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司法拍卖税费承担规定,司法权与行政权上尚没有可操作的程序衔接,只能在现行规章制度下,探索司法拍卖与“先税后证”冲突之间、各方利益平衡之间的一个较为妥善公平的解决方案。因此,早日出台法律制度规范司法拍卖税收承担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规范显得尤为紧要。
但显然,远水解不了近火。在目前的司法语境下,刘先生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难道就束手无策了吗!
答案是,一定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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