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讨债公司讲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三)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经研究,批复如下:
Ⅰ、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Ⅱ、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文件文号】:法释〔2009〕6号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批复》
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意见。当事人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立的给付事项超过执行期限后又重新达成协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就该新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案受理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文件文号】:(2001)民立他字第34号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具体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
【文件文号】:法复〔1997〕1号
2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主要观点】: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文件文号】:浙高法〔2015〕89号
29、最高院民一庭:案外人针对仲裁机构作出的确权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的执行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答:案外人针对仲裁机构作出的确权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根本目的在于否定仲裁裁决书与调解书本身,这种情形应通过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解决。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可被撤销的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因此,认为仲裁裁决书与调解书有错误的,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30、最高院民一庭: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有何区别?
答: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通过执行复议制度解决。这里的“执行行为”一般包括: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方法;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为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岀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为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在当事人、管辖法院、裁判程序等方面均有区别。如果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为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经审查,当事人系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为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31、第一巡回法庭:另案查封之后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能否排除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第4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另案查封之后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能否排除执行?
不同观点:
【甲说】:不能排除执行说。
即便系另案查封,且另案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只要是在查封状态中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之情形。且在查封状态下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执行异议申请人对不动产不能办理过户是有预期的,其对未办理过户存在过错,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之情形。故不能排除执行。
【乙说】:可以排除执行说。
虽然当事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时,案涉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但该查封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故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之情形。且在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下,执行异议申请人对办理过户不存在过错,可以排除执行。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32、第六巡回法庭:买受人对案涉房屋的民事权益能否对抗第三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键实体问题在于比较执行标的物上存在的不同类型民事权益的效力顺位。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法律规定的特殊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登记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在后的物权。由于民事权利体系和类型较为复杂,且可能以不同形态出现,故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民事权利类型,并进行效力优先性比较。《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则分别规定了一般不动产买受人权益和商品房消费者买受人权益与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的效力关系。第29条是第28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一并适用这两条规定以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基于保护消费者居住权益的特殊价值,就实体权利优先顺位而言,商品房消费者买受人权益最优,工程价款优先权次之;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权益虽被赋予"物权"名义,但毕竟不是既得物权,其性质上属于特殊债权请求权,故虽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应劣后于工程价款优先权。《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应当包括第29条规定情形,但是否包括第28条规定认识并不统一。鉴于第28条规定的条件过于宽泛,情形过于复杂,具体案件事实差异大,对符合第28条规定条件的案外人,既不能简单地一律认定可以排除担保物权,也不能"一刀切"地认为一律不能排除担保物权的执行。在当事人主张符合第28条规定条件以对抗担保物权时,还应当综合考虑权利的成立先后、在后权利人是否善意、交易风险控制成本、交易安全的维护以及各方利益平衡等其他相关因素,判断是否能够对抗担保物权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已于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批复》明确了在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的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该《批复》在“烂尾楼盘”引发的纠纷中,调整了买受人价款返还债权的优先顺位,对问题1的答复进行了补充。
33、指导性案例124号: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执监344号
34、指导性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6号
35、指导性案例122号: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五军、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执行法院将同一被执行人的几个案件合并执行的,应当按照申请执行人的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清偿,避免侵害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执监848、847、845号
36、指导性案例156号:王岩岩诉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消费者购房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申254号
37、参考案例:某典当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某开发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与债务人或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因该协议未向执行法院提交,属于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阻碍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以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终结执行的,应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因目前缺少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执行法院应对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已经解除等实体法律问题进行审查,而不能以审执分离为由不予审查,否则将造成债权人无法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执监456号
38、参考案例:某银行支行与山东某甲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8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受两年时效要求的限制。若原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则执行案件已经终结的不应恢复。债权受让人承继债权后,因其既不是生效判决的权利人,也不是原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无权就原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复议及申诉。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504号
39、参考案例:王某英与魏某龙、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执行标的即涉案财产由申请执行人受让的,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案外人以对涉案财产的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和认定案外人曾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过异议的情况下,异议和复议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执监321号
40、参考案例:山东某某公司与山东某某学院等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对于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提出。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316号
来源:类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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